专属管辖的四种情形-汪健律师|法行宝
2026-07-24 行政纠纷

专属管辖的四种主要情形可以归纳如下: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这类案件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涵盖了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如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争议,以及围绕不动产的建造、使用、修缮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特别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也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审理。例如,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属争议,就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 此类案件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特别是海事法院。港口作业纠纷通常涉及货物装卸、驳运、保管等作业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例如,在港口装卸货物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货物损坏所引发的纠纷,就应由该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进行审理。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这类案件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一规定便于法院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继承人情况以及相关的继承事实。若被继承人在多个地方有房产,但大部分房产集中在某一城市,则该城市被视为主要遗产所在地,相应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例如,被继承人去世时在广州市越秀区,但其大部分遗产在荔湾区,则广州市越秀区和荔湾区人民法院均对继承遗产纠纷有专属管辖权,但实践中一般会根据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4.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情形: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发生的纠纷,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重大经济利益,确保相关合同的顺利履行及纠纷的公正解决。例如,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上海签订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只能由中国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的意义与注意事项:

专属管辖制度确保了特定类型的案件能够由具有专业能力和地域优势的法院进行审理,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当事人在面对相关纠纷时,应明确了解专属管辖的规定,以便正确选择管辖法院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涉外案件中不得选择外国法院),但可以选择仲裁裁决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在处理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时,还需特别注意区分主要遗产的性质(是否为不动产),以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如果主要遗产为不动产,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主要遗产为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则可能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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