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撤销的情形-李勇律师|法行宝
2026-07-23 房产纠纷

不动产登记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我将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1. 依申请撤销

    • 适用情形: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若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后,申请人需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若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确认登记事项错误,登记机构应依法办理更正登记;若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登记机构应予以撤销登记。
    • 通俗解释:比如,你发现你的房子被错误地登记在了别人名下,你向登记机构提出更正申请,但登记机构说需要原权利人同意。如果原权利人不同意,你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判决登记错误,那么登记机构就会撤销原来的登记。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2. 依职权撤销

    • 适用情形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 通俗解释:比如,有人通过伪造文件骗取了房屋登记,后来被司法机关查实。那么,房屋登记机构就可以根据司法机关的文件撤销原来的登记。
    • 适用情形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错误的,如适用登记程序不当、审查不严导致错误登记,或遗漏登记且在发现遗漏后及时补登的,若给原权利人造成损失,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若错误登记已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登记机构可依法撤销该登记。
    • 通俗解释:比如,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为疏忽,把你的房子面积登记错了。后来发现了这个错误,并且这个错误已经影响到了其他人的利益,那么登记机构就可以撤销原来的登记,并进行更正。
    • 法律依据:虽然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能并未明确提及“依职权撤销”的所有细节,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以及行政法的一般原则,行政机关在发现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错误时,有权依法进行更正或撤销。
  3. 因特定原因导致的撤销

    • 土地灭失: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等)、人为破坏等原因,导致土地实体不存在或者无法再作为原用途使用。当土地灭失后,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如果房屋建在该土地上)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相关的登记应当予以撤销。
    • 公共利益需要:为了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如果房屋建在该土地上)。在这种情况下,原登记将被撤销。
    •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总结与建议:

不动产登记撤销的情形多种多样,包括依申请撤销、依职权撤销以及因特定原因导致的撤销。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不动产登记需要撤销的情况,建议首先咨询专业律师或登记机构,了解具体的撤销流程和所需材料。同时,也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如果你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