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核心要点如下: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核心特征包括:
- 三方主体: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供应商);
- 融资与融物结合:出租人通过购买租赁物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获得使用权;
- 租赁物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租赁期间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
合同内容与形式要求
根据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以下内容:
- 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详细信息;
- 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支付方式;
- 租赁物交付、验收、维修及保险责任;
-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如归承租人所有或续租等)。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核心权利义务
- 出租人义务:
- 确保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及承租人使用目的(《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
- 不得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
- 承租人义务:
- 按约定支付租金,逾期需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
- 妥善保管租赁物,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或处分(《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
租赁物瑕疵与风险承担
- 瑕疵担保责任:若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影响使用,承租人可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出租人仅在明知瑕疵未告知时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第七百四十九条);
- 风险转移: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原则上由承租人承担(《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 承租人违约解除: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催告后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第七百五十三条);
- 出租人违约解除:若出租人干扰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
租赁期满后的处理
根据第七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五十九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可由双方约定:
- 约定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后取得所有权;
- 约定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需返还租赁物;
-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视为承租人享有留购选择权。
实务建议:
-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务必明确租赁物细节、租金构成及违约条款,避免模糊表述;
- 承租人应核查租赁物权属,防止因出卖人权利瑕疵导致合同无效;
- 出租人需定期检查租赁物状态,确保承租人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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