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融资性售后租回的规定-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5-04-24 合同纠纷

《民法典》中关于融资性售后租回的规定主要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与性质

  1. 定义: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和两个法律关系(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和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2. 性质: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功能。如果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质上不具有这两大特征,则不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处理。

二. 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合同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构成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三. 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及法律后果

  1. 无效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2. 法律后果:
     - **租赁物归属**: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且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 **财产返还与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应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融资性售后租回的具体应用

  • 在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中,应重点关注合同是否具备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并对合同内容是否完备、租赁物是否适格、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租赁物所有权是否实际转移至出租人以及租金是否体现租赁物价值进行实质审查。

我的观点:融资性售后租回作为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实务中应严格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和认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