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10条原文-张冬炜律师|法行宝
2026-07-21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原文如下: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窝藏、包庇罪的基本构成:

    •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这里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明确知道即行为人确切知晓对方是犯罪的人;应当知道则是指虽无明确告知,但根据客观情况,行为人有理由相信对方是犯罪的人。
    •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提供隐藏处所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藏匿地点;提供财物是指给予犯罪的人金钱、食物、交通工具等物质帮助;帮助其逃匿还包括提供逃跑路线、指引方向、伪造身份证明等其他逃避追捕的行为;作假证明包庇则是指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等方式,掩盖犯罪的人的犯罪事实。
  2. 情节严重的认定:

    • 窝藏、包庇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窝藏、包庇多人或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因窝藏、包庇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给司法机关造成严重阻碍;窝藏、包庇重大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分子,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的分子。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也依照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 区分窝藏、包庇罪与非罪、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伪证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是否有通谋行为以及作假证明的对象和主体。例如,伪证罪仅限于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4. 法律后果:

    •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为人事前与犯罪的人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将根据共同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后果来定罪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及窝藏、包庇罪的案件时,应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确保正确认定和处理犯罪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秩序。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