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期间可以申请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能否成功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 法律依据与解除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解除:
- 案件终结执行:如再审改判后原判决不再执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 信息错误或遗漏:若失信信息录入有误(如姓名、案号错误);
- 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其他法定情形:如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删除,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
再审期间的特殊性:若再审尚未审结,原判决仍有效,此时申请解除需以“履行义务”或“申请执行人同意”等法定条件为前提,仅因“进入再审程序”本身不构成直接解除理由。
- 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
- 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交再审裁定书、履行证明(如付款凭证)或申请执行人同意书等材料;
- 法院审查期限: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符合条件时);
- 异议救济:若法院拒绝删除,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主张权利。
- 实务建议
- 优先协商:若再审改判可能性大,可尝试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争取其书面同意解除;
- 同步履行义务:即使再审中,若已部分履行,可主动提供证据申请部分解除(如限制高消费措施);
- 关注执行进展:若原判决已被中止执行(如再审裁定中止原判执行),可据此主张解除失信状态。
提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解除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建议结合具体案情准备材料,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协助处理。若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