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再审时,并不必然导致失信人员名单的解除。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中止执行的情况发生时,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关于限制消费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并未直接规定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时,应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 有观点认为,中止执行仅仅是程序中止,应维持执行案件原状态,不应采取任何措施改变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或者措施。
律师见解:
- 笔者认为,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时,可以考虑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人民法院对此应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理由包括:法院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自由裁量权,则也应有解除的自由裁量权;删除失信信息却不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有违比例原则;解除限制消费令等间接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不构成实质影响。
实际操作:
- 司法实践中,执行人员可能因无直接法律依据而拒绝解除限制消费令。
- 如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则可以再次实施限制消费措施,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利益。
综上所述,案件再审时,是否解除失信人员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并非由再审程序本身直接决定,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来判断。因此,无法一概而论地给出是否解除的结论。如有具体案件需要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将结合案件详情给出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