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中间介绍人收钱有罪吗-王德民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刑事辩护

诈骗案中间介绍人收钱是否有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核心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诈骗行为,以及客观上是否对诈骗起到了帮助作用。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构成犯罪的情况

  1. 明知是诈骗行为仍介绍并收钱:

    • 若介绍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却仍然从中牵线搭桥、提供帮助,并收取费用,此时介绍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例如,甲知晓乙的电信诈骗计划,仍为其介绍诈骗对象并收取报酬,甲与乙共同构成诈骗罪,需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知情或应知情并参与合谋:

    • 若介绍人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方企图诈骗,甚至与之合谋,则介绍人与诈骗者构成共犯,需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诈骗金额较大时,介绍人还可能单独构成诈骗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3. 构成其他犯罪:

    • 即使介绍人不明知整个行为是诈骗,但若其介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可能因此构罪。例如,介绍人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为诈骗者提供目标,即便其不知诈骗具体计划,也可能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追责。

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1. 完全不知情且无过错:

    • 介绍人对诈骗行为完全不知情,仅基于正常的社交关系或业务往来进行介绍,且未参与诈骗行为,即便收取了一定费用(如辛苦费),通常也不构成犯罪。例如,丙在不知丁的诈骗意图下,仅为丁和戊提供联系,事后发现丁的项目是诈骗,丙因无故意和行为而不构罪。
  2. 正常居间服务且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 介绍人提供的是正常的居间服务,收取合理费用,并按照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对交易双方进行了合理的审查,未发现诈骗迹象。如正规的金融中介机构,在促成融资交易时进行了常规的尽职调查,后因融资方诈骗而牵涉其中,但中介机构在无其他过错的情况下,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
  3. 仅起介绍作用且未收费:

    • 介绍人仅起到了联系和介绍的中间作用,未收取任何费用,且对诈骗行为在事前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介绍人没有法律责任,不需对被骗负责。

三、量刑标准与考量因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介绍人的作用大小、违法所得数额、悔罪表现等因素。例如,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可减轻处罚,主动退赔、配合调查的可从宽处理。

四、实际建议

  • 对于介绍人:在提供介绍服务时,务必对交易双方进行充分的审查,确保交易合法合规。若发现对方有诈骗嫌疑,应立即停止介绍并报警。
  • 对于受害者:若发现被骗,应及时报警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警方追查诈骗者和介绍人的责任。

总结来说,诈骗案中间介绍人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知情、是否参与诈骗行为以及收费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介绍人的主观意愿、客观行为及后果等因素,以准确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