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如何认定-陈锦策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婚姻家庭

关于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认定,这是一个涉及具体政策与流程的问题,以下我将根据相关政策文件,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定义。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且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认定对象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包括中级士官。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认定的具体条件:

  1. 入伍时间:申请人必须是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

  2. 患病情况: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且所患疾病属于《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规定的,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所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3. 军队医院证明:必须有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原始病历证明,若为复印件,必须由医院病历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4. 退伍后生活困难:退伍后生活确实存在困难,这通常需要通过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来证实,如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救助证、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家庭证明等。

在申请认定时,您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 本人申请书;
  • 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退伍军人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原件(若为复印件,必须由档案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 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原始病历原件(若为复印件,处理方式同上);
  • 近期慢性病在地方二甲以上医院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均加盖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
  • 上述提到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相关部门将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全面了解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认定流程与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