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宣告无效和撤销的区别-郑玺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知识产权

商标宣告无效和撤销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事由、法律后果、程序及时间限制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比较和解释:

一、事由差异

  1. 宣告无效:

    • 绝对理由:商标不符合法定的注册条件,例如缺乏显著性、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国旗、国徽等)、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这些情形都表明商标从一开始就不应被注册。
    • 相对理由: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包括他人在先的商标权、著作权、商号权、姓名权等。这意味着商标注册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撤销:

    • 不使用撤销: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这反映了商标注册后未得到实际使用,浪费了商标资源。
    • 使用不规范撤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且经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后,期满不改正。这体现了商标注册后未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法律后果不同

  1. 宣告无效:

    • 商标自始无效,即商标从注册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视为从未注册过。这意味着基于该无效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一般也会被认定无效。
  2. 撤销:

    • 撤销决定通常不具有追溯力,商标撤销前的使用行为及基于该商标的合法权益在撤销决定作出前是有效的。但需注意的是,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等存在特殊情况,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例如,如果商标撤销前已经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撤销决定通常不会影响该合同的继续履行(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三、程序不同

  1. 宣告无效:

    • 可以由商标局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撤销:

    • 不使用撤销一般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经审查核实后作出撤销决定。
    • 使用不规范撤销则是由商标局依职权责令改正,期满不改正的作出撤销决定。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时间限制不同

  1. 宣告无效:

    • 对于基于绝对理由宣告无效的,没有时间限制。
    • 对于基于相对理由宣告无效的,一般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 撤销:

    • 不使用撤销的申请需在商标注册满三年后提出。
    • 对于使用不规范撤销,只要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且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情形,商标局随时可以作出撤销决定。

综合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应严格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和管理自己的注册商标,以避免因违反规定而导致商标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同时,对于其他利益方来说,如发现注册商标存在违法或侵犯自身权益的情况,也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如果您在商标宣告无效或撤销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