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的几种情况-许贵淳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合同纠纷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废标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采购项目因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整个项目被终止或采购活动无效的行为。以下是废标的几种主要情况,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释:

一、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效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那么应当予以废标。这是因为,有效的竞争是招标采购的核心原则之一,如果投标人数量过少,就无法形成充分的竞争,从而可能影响采购的公正性和效益。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同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如果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那么也应当予以废标。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项目支付的最高限额,如果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这一限额,那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废标。这是因为,如果继续按照超出预算的报价进行采购,将违反财政纪律,损害公共利益。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如果因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如政策调整、项目变更等,那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也应当予以废标。在这种情况下,废标是出于实际需要的考虑,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废标后的处理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如果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注意事项

  • 废标是针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而不是针对某一投标人的投标不合格而作无效标处理。无效投标是针对单个供应商投标失败而言的。
  • 在招标法体系中,“废标”一词的使用与采购法体系有所不同。在招标法体系中,“废标”通常指某份特定的投标文件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被评标委员会所“废弃”。但自相关规章修改后,招标法体系已统一使用“否决投标”或“其投标被否决”来表述这一概念。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废标的几种情况及其在实际中的把握。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