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孙赫律师|法行宝
2026-07-16 刑事辩护

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涉及多个罪名,每种罪名的立案标准都具体且严格,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对几种主要罪名的立案标准的详细说明: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特定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2.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三个以上,或注册账号数累计达二千以上的;
  3.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五个以上,或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一千以上的;
  4. 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一百条以上,或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或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或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
  5.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6. 二年内曾因相关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立案标准: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 二年内曾因相关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 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提供的;
  3.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等。

综合说明

  • 单位犯罪:单位亦可构成上述罪行,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 数罪并罚:若行为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立案标准的灵活性:“情节严重”的判断需综合考虑案件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立案,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如果您或他人涉嫌此类犯罪,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得到更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