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信息罪的立案标准-许军律师|法行宝
2026-05-24 刑事辩护

关于您提到的“非法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实际上,在刑法中并没有直接以“非法信息罪”命名的罪名。不过,根据您的描述和常见的法律实践,您可能指的是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的犯罪。下面,我将分别就这两个罪名进行详细的立案标准阐述。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特定违法犯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设立违法犯罪网站或通讯群组:

    • 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
    • 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
    • 若设立的网站或通讯群组是为了实施诈骗等特定违法犯罪活动,即便数量未达上述标准,但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较为严重,也可能被立案追诉。
  2. 发布违法犯罪信息:

    • 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
    • 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
    • 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
    • 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
    • 若发布的信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即便数量未达特定标准,也可能符合立案条件。
  3. 其他特殊情形:

    •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且有明确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准备。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案标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应用程序,且对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 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不能正常运行;
    • 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
    • 若导致五台以上但不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系统,虽未达十台,但情节严重,也可能被视为后果严重而立案。
  2. 时间与经济损失标准: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
    • 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基础服务的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
    • 影响一万以上用户正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小时以上的情况。
  3. 破坏计算机数据、应用程序:

    • 数据被非法删除、修改、增加,若达到一定数量或重要性程度;
    • 应用程序因破坏而无法正常运行,若对业务开展造成严重影响。
  4. 针对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若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并达到一定规模或造成严重后果;
    •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若达到一定数量或造成严重后果。

总结与建议

无论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立案标准都主要围绕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因此,在使用信息网络或处理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若您或他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准确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评估法律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或应对可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