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没有通过招标进入小区,其合法性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前期物业服务阶段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阶段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此时,选聘方式由业主共同决定,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聘。业主大会可以通过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因此,若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且业主共同决定不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则物业未招标进入小区是合法的。
未招标且不符合上述情形的
若小区既不属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也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虽成立业主大会但未通过合法程序决定不招标,而物业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则可能涉嫌违法。此时,业主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撤销违规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重新通过合法方式选聘物业企业。
法律建议:
可能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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