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挽损率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刑事诉讼理论导向:
- 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主要围绕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导致财产权利保护问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在此理论指导下,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和资源投入更多地倾向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而非追赃挽损。
财产强制措施适用限制:
- 受限于现有法律框架内的财产强制措施适用要求,特别是在刑民交叉、财产混同、逃废债等财产刑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司法机关缺乏行之有据、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涉案人员可能出现“资不抵债”或者“有资不能抵债”的情况。
涉案资金流复杂:
- 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资金往往流经多个账户,并被不断拆分、转账,资金流向难以查证。部分资金可能被嫌疑人转移至亲友或第三人账户名下,以开办公司、投资股权、房产等方式“洗白”,隐匿、转移资产,使得违法所得与家庭、公司资金混同,增加了追缴退赔的难度。
资产保值、托管难度大:
- 涉案资产除了银行存款外,还可能涉及房产、车辆、股票、钢材、食品、服装等,这些资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且集资类案件诉讼程序普遍较长,如何妥善保管资产、减少贬损是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对于嫌疑人投资购买的商铺、厂房、企业等经营性资产的托管,更是难上加难。
司法机关工作机制:
- 司法机关在追赃挽损工作中的工作机制衔接不畅,也可能导致挽损效率低下。例如,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不够紧密,使得追赃挽损工作难以形成合力。
为了提高刑事案件挽损率,司法机关应当在办案规范化和司法能动化方面下功夫,同时坚持能动司法,全面参与到追赃挽损工作监督和防损止损的社会治理中。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引导侦查机关查明涉案资产情况;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梳理可供查证的线索;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嫌疑人真诚悔罪、主动交代赃款赃物去向;同步审查违法所得资金去向,注意发现漏犯、洗钱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线索;对于非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应当追缴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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