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工程劳务部分不可以全部劳务分包给承包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主体工程是不能分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也重申了这一点,即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转包或支解分包。
因此,总承包人不能将主体工程的劳务部分全部分包给承包人,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如果需要进行劳务分包,必须确保分包的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施工,并且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同时,总承包单位还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分包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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