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徐华锋律师|法行宝
2026-07-13 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教科书编写中的法定许可:

    •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例子:某教育出版社为编写小学教材,选用了某作家已发表的一篇短文作为课文,此时出版社无需获得该作家的单独许可,但需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及作品名称。
  2. 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 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例子:某日报发表了一篇评论文章,另一家周报认为该文章有价值,欲转载,此时周报无需获得原作者的许可,但需支付报酬。
  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同样需要支付报酬,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不过,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播放行为,且对于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特定类型的作品,可能不适用此法定许可。
    • 例子:某广播电台欲播放一首已发表的歌曲,无需获得词曲作者的单独许可,但需支付报酬。
  4.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 例子:某音乐公司欲将一首已发表的歌曲重新录制并发行,若原歌曲已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则该公司无需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需支付报酬。
  5. 编写出版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和盲文出版物的法定许可:

    •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或者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过,若作品是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的,则不适用此规定。
    • 例子:某出版社欲将一本已发表的汉语小说翻译成盲文出版,无需获得原作者的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但需注明作者及作品名称。

法律背景与建议:

  •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文化的传播与利用。在上述情形下,使用作品虽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单独许可,但仍需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并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 若您在使用作品时遇到疑问或纠纷,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