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14和115条原文-孙晟律师|法行宝
2026-07-11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1.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解释与背景:

  • 第一百一十四条主要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形态,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这里的“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具有相当危险性的方法,能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 第一百一十五条则规定了该罪的加重形态,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此外,该条还规定了过失犯前款罪的处罚,即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法律建议:

  • 对于涉及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犯罪行为,由于它们都涉及到公共安全,因此法律后果通常较为严重。如果面临此类指控,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了解具体的法律后果和可能的辩护策略。

  •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实施任何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不要随意丢弃易燃易爆物品,不要私拉乱接电线等,以免引发火灾或爆炸等危险情况。

  • 如果因为过失行为导致了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或损害,也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并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以减轻可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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