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临时工的工龄认定需分情况讨论,具体结论如下:
计划经济时期(1992年前)的临时工工龄认定
根据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若临时工在供销社工作期间被录用为固定工(即转为正式职工),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与成为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键点:需满足“被录用为固定工”这一条件,且需提供供销社出具的原始用工证明(如工资单、招工表等)。
市场经济时期(1992年后)的临时工工龄认定
1992年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临时工与单位的关系按劳动合同关系处理。若供销社与临时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则工作时间可计入社保缴费年限,但连续工龄的认定需结合地方政策:
特殊情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
若供销社未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实际提供劳动、单位支付报酬),可通过以下证据主张工龄:
行动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需要分析(如具体工作时间、地区政策等),可随时补充说明,我会为您细化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