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期间赠予的钱财打官司要的回来吗-李碧军律师|法行宝
2026-07-10 婚姻家庭

谈恋爱期间赠予的钱财,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要回的,但具体能否要回需根据赠与的性质、目的以及是否存在法定撤销事由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一般性赠与

    • 定义:基于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等目的而进行的赠与,如日常送的小礼物、请吃饭看电影的花费、小额的红包等。
    • 能否要回:一般不能。因为这些赠与行为一旦完成,财产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2.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彩礼性质)

    • 定义: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大额礼金、贵重首饰等,具有明确的婚姻缔结目的。
    • 能否要回: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 附条件的赠与

    • 定义:赠与行为附带特定条件,如“若通过某项考试则赠送某物”或“若结婚则赠送房产”等。
    • 能否要回:若条件未成就,赠与人有权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物。但需有明确证据证明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且该条件未成就。例如,若双方约定以结婚为条件赠送房产,但最终未结婚,则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房产。
  4. 借贷性质的财物

    • 定义: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双方明确约定为借款。
    • 能否要回:出借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此时,需提供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若能证明是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关系,则出借方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偿还借款。
  5. 特殊情况

    • 欺诈、胁迫:若赠与是在受赠方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下进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财物。此时,赠与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赠与行为是在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进行的。
    • 区分赠与与借款:务必保留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借条等,以明确财物性质,避免后续纠纷。在恋爱期间,双方应明确财物的性质和目的,以避免未来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总结与建议:

恋爱期间的财物交换需谨慎对待,应明确赠与意图并保留必要证据。若发生争议,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例如,若认为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且符合法定返还条件,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若认为赠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要求对方偿还借款。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法律问题往往复杂多变,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事实和法律背景。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