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定,并不要求该驰名商标必须在被跨类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注册,相关法条主要是第十三条。具体分析如下: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核心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该条款明确了两点: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此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仍可获得跨类保护,但保护力度限于“禁止注册和使用”,不涉及商标专用权。
实务要点
总结:新《商标法》通过第十三条赋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无论是否注册,均无需在目标类别另行注册。但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权利更稳定。若您需进一步评估具体案例中的保护可行性,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