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公示期的商标提出异议-刘友洁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知识产权

若要对公示期的商标提出异议,可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 明确异议期限与条件
    商标公示期(即初步审定公告期)为3个月,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如缺乏显著性、带有民族歧视性等);
    • 认为该商标侵犯自身在先权利(如商标权、著作权、姓名权等);
    • 认为该商标存在恶意抢注、抄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准备异议材料
    需提交书面《商标异议申请书》,并附以下证据:

    • 主体资格证明: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异议理由及证据:
      • 若基于在先权利,需提供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 若基于恶意抢注,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行业知名度证明等;
    • 初步审定商标公告页: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下载并打印。
  3. 提交申请

    • 提交方式:可通过商标局官网“商标异议申请”系统在线提交,或邮寄至商标局异议处;
    • 费用:目前商标异议申请不收取官方费用;
    • 时限:需在公示期届满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4. 后续流程

    • 商标局受理后会向双方发送《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被异议人需在30日内答辩;
    • 商标局将根据双方证据作出裁定,裁定结果可申请复审或诉讼。

注意事项:

  • 异议理由需具体且合法,避免泛泛而谈;
  • 证据需真实、关联性强,建议提前整理成目录;
  • 若对流程不熟悉,可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以提高成功率。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