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围标行政处罚怎么能只处罚个人不处罚企业-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行政纠纷

在串标围标案件中,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同时针对个人和企业,仅处罚个人而不处罚企业的情况通常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存在例外。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原则:串标围标应“双罚”企业和个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串标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设计为“双罚制”:

  1. 对企业的处罚: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 对个人的处罚:
    除上述罚款外,若个人存在指使、参与串标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分(如记过、降级、撤职等);构成犯罪的(如损害商业信誉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明确“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串标围标系单位与个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仅处罚个人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二、仅处罚个人的例外情形

实践中可能存在仅处罚个人的情况,但需满足严格条件:

  1. 个人行为独立于企业意志:
    若个人通过伪造公章、冒用企业名义等手段私自串标,企业对此完全不知情且未获利益,此时企业无过错,行政机关可仅处罚个人。
    案例参考:某员工私自篡改投标文件,企业发现后立即向监管部门举报并配合调查,最终仅员工被处罚。
  2. 企业已履行合规义务:
    企业建立有效招投标合规制度(如内部审批流程、投标文件审核机制),且能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个别员工故意违规导致串标的,企业可能免于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企业免责的实务难点

企业主张免责需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难度较高:

  1. 表见代理风险:
    若员工以企业名义参与串标,相对方(如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企业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2. 利益关联性审查:
    监管部门会核查企业是否从串标行为中获益(如中标后分配利润、支付员工额外报酬等),若存在利益关联,企业难逃处罚。

四、建议

  1. 对企业:
    • 建立招投标合规体系,明确禁止串标围标行为;
    • 定期培训员工,留存培训记录;
    • 发现违规行为立即整改并主动报告监管部门。
  2. 对个人:
    • 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串标行为,即使企业授意也应拒绝;
    • 若被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保留企业指使的证据(如邮件、聊天记录等)。

若您涉及具体案件,建议提供更多细节(如企业是否知情、个人行为模式等),我可进一步分析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