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必须书面做出吗-张巧姣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行政纠纷

是的,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必须书面做出。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这一规定明确了补正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通知的正式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书面通知的必要性

  1. 正式性:书面通知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能够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期限以及未补正的后果,有助于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2. 准确性:书面通知可以详细列出需要补正的具体事项,避免口头通知可能产生的误解或遗漏,确保申请人能够准确理解并按照要求进行补正。
  3. 可追溯性:书面通知作为行政复议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可以留存备查,为后续的行政复议审理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及时送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将补正通知送达申请人,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补正。
  2. 明确内容:补正通知应当明确列出需要补正的具体事项、补正期限以及未补正的后果,以便申请人能够准确理解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3. 保留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在送达补正通知时,应当保留好送达凭证,如邮寄回执、送达回证等,以证明通知已经送达申请人。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如果申请人未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这一处理方式也体现了书面通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重要性。

总结与建议:

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必须书面做出,这是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确保行政复议程序公正性和效率性的重要措施。如果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了相关问题,或者对补正通知的内容、期限等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