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继子20岁后向继母要钱是否合理,需结合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法律关系、经济依赖情况及具体事由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分情况具体说明:
1. 若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仅因生父母再婚而产生的姻亲关系,不直接产生抚养义务。若继子20岁时,继母未实际抚养过继子(如未共同生活、未承担教育/医疗/生活费用等),则继子无权要求继母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例外:若继母自愿给予经济帮助(如赠与、借款),属于民事自愿行为,法律不禁止,但继子无权强制要求。
2. 若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双方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此时需分两种情况:
3. 特殊情形:继母曾承诺经济支持
若继母曾通过书面协议(如遗赠扶养协议)或口头承诺(有证据证明)向继子提供经济支持(如支付学费、购房款等),则继子有权要求继母履行承诺。但需注意:
4. 继子要求“要钱”的具体事由影响合理性
即使继母有抚养义务,继子要求经济支持也需合理:
总结建议
如有具体纠纷或证据材料,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细节为您分析法律风险及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