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发出《询问通知书》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要求当事人或相关人员配合调查,包括接受询问、提供证据材料等。《询问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法定程序性文书,其目的在于固定证据、查明事实,为后续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该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后,可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通知书需载明被询问人姓名、询问时间、地点、事由及不配合调查的法律后果(如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处理)。
实务要点补充:
建议:若您收到《询问通知书》,应按要求配合调查,但可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通知书原件,并核对通知书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