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和二审合议庭的构成根据案件性质和审理程序的不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一审合议庭的构成
- 刑事案件:
-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一审时,合议庭由3名审判员组成,或由1名审判员+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仅参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由审判员决定)。
- 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审时,合议庭由3至7名审判员组成。
- 民事、行政案件:
- 合议庭通常由3名审判员组成,或由1名审判员+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可参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 重大、疑难案件可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如5人、7人)。
二审合议庭的构成
- 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
- 合议庭必须由3名或5名审判员组成,不得有人民陪审员。
-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另行组成合议庭(按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可含人民陪审员);重审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仍按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仅审判员)。
关键区别:
- 一审合议庭可含人民陪审员,二审合议庭必须全为审判员;
- 一审合议庭规模灵活(3至7人),二审合议庭固定为3人或5人;
- 二审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有最终审查权,其组成更强调专业性。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239条;
-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1条;
- 《行政诉讼法》第68条。
如有具体案件类型或程序疑问,可进一步说明,我将结合法条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