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在多少日内作出-聂晓东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行政纠纷

行政许可的作出期限通常为20日,若需延长,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一般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是行政许可作出的一般期限,适用于大多数行政许可事项。

二、特殊期限

  1. 延长情形:

    • 如果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延长期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确实无法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且已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

    • 如果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的作出期限有特别规定,那么应当依照该特别规定执行。
    • 例如,某些特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由于涉及复杂的审查程序或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因此法律、法规可能规定了更长的作出期限。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受理通知:

    • 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受理日期及作出决定的期限。
  2. 期限计算: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 如果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那么期限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 告知义务:

    • 如果行政机关需要延长作出决定的期限,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四、法律后果

如果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如果由于申请材料复杂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但如果法律、法规对办理营业执照的期限有特别规定,如规定必须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应当依照该特别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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