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44条原文-王如娃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这一法条的详细解读与分析:

  1. 罪名定义: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仍然进行销售的行为。
  2. 立法目的:

    • 此罪名的设立,旨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3. 构成要件:

    • 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对食品卫生管理秩序的破坏,也直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均可构成此罪。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同时追究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所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此类物质。
    •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实际掺入或销售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4. 量刑标准与情节:

    • 基础刑:对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含有此类物质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加重刑:若该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造成多人食物中毒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特别加重刑:若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如造成大规模食物中毒、死亡事件,或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数量特别大,将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即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实际案例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目的、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个因素。
  • 特别是要关注行为人是否明知所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及该行为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实际危害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后果与警示: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会对个人健康造成极大危害,还会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 因此,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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