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联系人能与评标代表人为同一人吗-母德乘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合同纠纷

关于项目联系人与评标代表人能否为同一人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招投标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利害关系原则。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在招投标活动中,公正性是至关重要的。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因素都需要被严格审查和避免。项目联系人通常负责与投标人进行日常沟通,解答疑问,提供项目相关信息等。而评标代表人则是负责在评标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现在,我们来看项目联系人与评标代表人能否为同一人的问题。从利害关系的角度来看,如果项目联系人与评标代表人为同一人,那么该人在项目沟通阶段就已经对投标人有了深入的了解,这可能会在评标阶段产生偏见或倾向性,从而影响评标的公正性。此外,该人还可能利用其在项目沟通阶段获得的信息,在评标过程中为特定投标人谋取利益,进一步破坏招投标的公正性。

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并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但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在项目联系人与评标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这两个条件显然是同时满足的,因为该人既参与了项目沟通,又参与了评标,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且这种利害关系很可能影响招标的公正性。

因此,从维护招投标公正性的角度出发,项目联系人与评标代表人不应为同一人。这样可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护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项目联系人与评标代表人不能为同一人,这是为了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避免利害关系对评标结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