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在校大学生劳动关系的规定-高岚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劳动纠纷

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劳动关系

  1. 法律依据:

    •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校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其打工行为多为临时性、辅助性的,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 同时,《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在校生通常已满十六周岁,但此条款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间接说明了在校生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2. 案例解释:

    • 例如,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餐厅做服务员,或在超市做促销员,这些工作通常时间灵活,不影响学业,且主要目的是赚取零花钱或积累社会经验,而非以就业为目的。因此,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
  3. 各地裁判标准:

    • 北京、上海、天津、山东等地的相关规定均明确指出,在校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或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动,一般不认定劳动关系。这体现了各地司法实践对在校生劳动关系认定的统一态度。

二、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1. 主体适格:

    • 在校生需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一般年满16周岁),且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这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
  2. 意思表示真实:

    • 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需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明确的合意。即双方都有建立稳定、长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图,而非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劳动关系。
  3. 具备从属性:

    • 人格从属性:在校生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例如,按照用人单位的作息时间上下班,接受考勤管理等。
    • 经济从属性:在校生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以维持生活。这意味着在校生的劳动对用人单位具有实质性的贡献,且其经济来源主要依赖于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
  4. 司法实践倾向:

    •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若在校生已基本完成学业,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接受管理,从事安排的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即使尚未毕业,也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部分司法实践认为,如果在校生应聘时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用人单位明知对方系学生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则应认定已建立劳动关系。这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在校生劳动关系认定的灵活性和实事求是态度。
  5. 案例分析:

    • 例如,大四学生小李在完成课程和论文后,与一家公司签订实习协议(但实质上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明确约定工作岗位、时间、报酬等,并按公司作息上下班,接受考勤管理和工作安排,公司按月发放工资。此情况下,小李与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三、实际操作建议

  1. 明确关系性质:

    • 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在建立关系前,应明确是劳动关系还是实习关系。这有助于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2. 签订书面协议:

    • 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实习关系,都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工作内容、时间、报酬、福利、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了解法律法规:

    • 在校生和用人单位都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应确保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生应了解自己的劳动权益和维权途径。
  4. 积极沟通协商:

    • 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这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或实习关系,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总结来说,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签订书面协议,并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