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以前的挂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吗-潘雨阳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劳动纠纷

挂靠社保行为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后均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定性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建立真实劳动关系后,才能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挂靠行为本质是通过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

  2. 法律责任承担

    • 行政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并处骗取金额2-5倍罚款。
    • 刑事责任:若挂靠行为涉及金额较大(通常1万元以上),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民事责任:若挂靠单位与个人串通骗保,社保机构可向双方追偿损失,且双方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历史沿革与执法趋势

    • 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虽无明确法律条文禁止挂靠,但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已要求劳动关系需具备”主体适格、管理从属、业务组成”三要素,挂靠行为仍因缺乏真实劳动关系而涉嫌违法。
    • 2011年后:随着社保联网核查系统完善,人社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将”挂靠参保”列为重点打击对象,执法力度显著加强。
  4. 特殊情形说明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可通过户籍地或居住地社保机构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无需挂靠单位。
    • 企业代缴合规情形:仅当企业与员工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且代缴行为符合当地社保政策(如异地用工备案)时方为合法。

建议:若您已涉及挂靠行为,建议立即停止并主动向社保机构说明情况;若因挂靠产生纠纷,可携带相关材料(如挂靠协议、缴费记录等)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