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当掮客收钱如何定性”的问题,这通常涉及到公职人员或具有特定职权的人员利用自身地位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行为定性
斡旋受贿: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被称为斡旋受贿。
- 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并非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索取或收受贿赂,而是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斡旋,从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为特征:
- 斡旋受贿通常涉及请托人、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即掮客)、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等多个主体。
- 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可能并无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 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往往考量的重要原因是行为人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二、案例分析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
黄某的行为:黄某作为A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洋资源管理处副科长,接受曾某的请托,通过许某(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副庭长、承办法官)的违规行为为曾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即合同纠纷案件的胜诉),并收受曾某490万元。
定性争议:
-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不构成受贿犯罪,应以其违反廉洁纪律追究责任。这种意见主要基于黄某没有直接利用其本人职权影响许某。
-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构成受贿罪。这种意见认为黄某利用了其公职人员身份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许某的职务行为为曾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笔者观点:同意第二种意见。黄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其自身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还侵害了法官许某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许某之所以接受黄某的请托并违规提供帮助,很大程度上是基于黄某的公职人员身份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三、法律后果
- 如果行为被认定为斡旋受贿,那么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将面临受贿罪的刑事指控,可能受到刑罚的制裁。
- 同时,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因违规行为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
四、建议与启示
- 公职人员应严守廉洁纪律:公职人员应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严守廉洁纪律,不得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 加强监督与制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与制约,建立健全的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 提高法律意识:公职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明确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能力。
综上所述,充当掮客收钱的行为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能构成斡旋受贿罪。公职人员应严守廉洁纪律,避免陷入此类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