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礼品中有假货如何定罪-肖中城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刑事辩护

受贿礼品中存在假货时,定罪需结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假货对案件的影响综合判断,具体分两种情况处理:

1. 行为人明知是假货仍收受,且主观上无受贿故意

  • 定罪逻辑:若行为人明知礼品为假货(如对方明确告知或通过常识可判断),且收受时无“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故意,则不构成受贿罪。但需注意:
    • 例外情形: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收受礼品”为名索要财物(即使实际为假货),可能构成受贿罪未遂或诈骗罪(若对方不知情)。
    • 关键证据: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对假货的认知(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以及是否实际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

2. 行为人误以为礼品为真货,或对方故意隐瞒假货事实

  • 定罪逻辑:受贿罪的成立以“收受财物”为客观要件,不要求财物必须为真品。只要行为人实际收受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即使为假货),且主观上认为其具有价值,仍可能构成受贿罪。
    • 价值认定:假货的价值按实际市场价格或鉴定价值计算。例如:
         - 若假货实际价值极低(如仿制名表仅值几百元),但行为人误以为价值数万元,仍按实际价值认定受贿金额;
         - 若假货被冒充为真品(如用赝品字画冒充真迹),且行为人不知情,可能按**真品的市场价格**认定受贿金额(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成立以“收受财物”为客观要件,财物是否为真品不影响定性,但会影响量刑幅度(如受贿金额大小)。

补充说明:假货对量刑的影响

  • 金额计算:若假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行为人认知价值(如误以为收受名表实为仿品),量刑时可能按实际价值计算,但若对方存在欺骗行为(如故意将假货冒充真品赠送),可能作为从重情节考虑。
  • 主观恶性:行为人是否明知假货事实,会影响对其主观恶性的评价。例如:
    • 明知假货仍收受,可能被认定为“对职务廉洁的漠视”;
    • 误收假货,可能被认定为“疏忽或被欺骗”,但不影响受贿罪成立。

总结:受贿礼品中存在假货时,定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受贿故意,以及客观上是否收受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提供具体细节(如礼品类型、价值、双方沟通记录等),以便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