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类人员由于缺乏完全的行为能力,无法有效履行监事的职责,因此不能担任监事。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的人:这类人员有严重的违法犯罪记录,且刑罚执行期满或缓刑考验期满未满一定年限,其诚信和道德品质受到质疑,不适合担任监事。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这类人员因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可能存在管理不善或违法行为,因此在其责任未完全消除前,不适合担任监事。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这类人员因违法导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并负有个人责任,其管理能力和诚信度受到质疑,不适合担任监事。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这类人员因债务问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诚信度受到严重影响,不适合担任需要高度诚信和责任感的监事职务。
综上所述,以上五类人员由于各自的原因,不适合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司在选举或委派监事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事的资格和条件符合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