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粗字加黑字的效力-吴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中粗字加黑字条款的效力需分情况讨论,其核心在于是否满足法律对“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1. 若粗字加黑字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则需满足双重条件才有效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免责条款、除外责任等),保险人需履行两项义务:

  • 提示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如加粗、加黑、加大字号、不同颜色等)。
  • 明确说明义务: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若未同时满足这两项条件,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保险人不得以该条款拒绝赔偿。例如:某重疾险合同中“等待期内患病不赔”的条款虽加粗显示,但保险人未向投保人口头说明,则该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2. 若粗字加黑字条款属于“普通条款”(非免责条款),则一般有效

对于合同中其他非免责条款(如保险期间、保费支付方式等),保险人仅需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履行一般提示义务即可,无需额外说明。此类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通常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实务中需注意的细节

  • 提示义务的“明显性”标准:加粗、加黑需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若全合同大量条款均加粗,或加粗部分与普通条款差异不明显,可能被认定未履行提示义务。
  • 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明责任”:保险人需对已履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录音、签字确认的说明回执等)。若无法证明,则条款无效。
  • 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在线投保时,保险人需通过弹窗、强制阅读时间等方式确保投保人注意到免责条款,否则仍可能被认定未履行义务。

建议:若您是投保人,签订合同时需仔细阅读加粗加黑条款,并要求保险人对不理解的内容进行解释;若您是保险人,务必留存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证据(如投保人签字确认的说明材料)。如有具体纠纷,可进一步向我咨询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