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药板块集体大涨 医保商保双目录谈判推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郭富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

医保商保双目录谈判推进整体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公示通过202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保创新药目录调整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及相关信息》解读,双目录谈判需经过企业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谈判竞价/价格协商等环节,当前公示的初审结果仅为程序第一步,后续还需通过公示、复核、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结果尚未确定,符合法定流程。

法律程序分析

  1. 形式审查的法定作用
    形式审查是目录调整的首要环节,主要审核药品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如注册批件、申报范围等)及资料完整性。根据《202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形式审查分为初审、公示、复核、公告四步。当前公示的初审结果仅代表药品通过初步筛选,具备参与后续流程的资格,不意味着已纳入目录。

  2. 双目录衔接机制的合法性
    2026年调整方案新增商保创新药目录与医保目录的衔接机制,例如:

    • 纳入2025年商保目录的药品可申报医保目录;
    • 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转常规批准后,可延长申报期至3年。
      这些规则旨在鼓励创新药早期进入商保目录,为后续医保准入预留空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中“保障基本、鼓励创新”的立法原则。
  3. 专家评审与谈判竞价的必要性
    即使药品通过形式审查,仍需经过专家评审(评估临床价值、经济性等)及谈判竞价(确定支付标准)。例如,价格昂贵的药品需通过“灵魂砍价”纳入医保目录,或通过商保目录的价格协商确定支付比例。这一环节直接涉及公众用药可及性与医保基金可持续性,是法定程序的核心。

新闻背景中的法律焦点

  1. 初审通过率提升的合规性
    2026年申报药品通过形式审查的比例达92%,较去年提高8个百分点。这反映企业更理性理解规则(如避免重复申报未通过品种),也体现医保局对申报条件的明确指引(如新增商保目录衔接规则),符合《行政许可法》中“高效便民”的原则。

  2. 预申报机制的合法性
    为减少对创新药行业的影响,2026年允许已完成技术评审但未获批的药品预申报,并设定补充批件截止日期(7月3日)。这一机制平衡了创新药上市进度与目录调整周期,符合《药品管理法》中“鼓励创新”的立法导向。

潜在法律风险与建议

  1. 程序合规风险

    • 风险点:若公示期间收到对药品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质疑(如临床数据造假),医保局需启动复核程序,可能影响最终结果。
    • 建议:企业应确保申报资料完整、真实,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前功尽弃。
  2. 实质审查风险

    • 风险点:专家评审可能因药品临床价值不足(如疗效不明确)或经济性差(如性价比低于现有疗法)否决通过初审的药品。
    • 建议:企业需提前评估药品临床优势与定价策略,准备充分证据支持谈判。
  3. 公众监督风险

    • 风险点:公示期间社会监督可能引发争议(如对高价药纳入初审的质疑)。
    • 建议:医保局需及时回应关切,解释“保基本”定位与鼓励创新的平衡逻辑,避免舆论危机。

延伸思考: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

双目录谈判的推进,实质是构建“医保+商保”多层次保障体系的探索。通过商保目录覆盖医保外的高价值创新药,既减轻医保基金压力,又满足患者多样化需求。这一模式需配套以下法律机制:

  1. 数据共享规则:医保与商保机构需建立药品临床数据、支付数据的共享标准,避免重复审核。
  2. 患者权益保护:明确商保目录药品的赔付比例、除外责任等,防止保险公司通过目录设计规避赔付。
  3. 动态调整机制:商保目录需定期更新,以匹配创新药上市速度,避免“目录滞后”问题。

如需进一步了解双目录谈判的具体规则或企业申报策略,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