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社区引入物业是否需要居民同意,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在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下,社区居委会可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需满足“双过半”原则,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同意选聘物业的业主需达到参与表决人数的过半数(即“双二分之一”规则)。若小区规模较小或业主参与度低,社区可能通过逐户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完成决策程序。
若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三分之二参与+双二分之一同意”规则)。此时社区无权直接决定,仅能协助组织业主大会或协调筹备工作。
关键提醒:
建议行动:若您所在小区面临物业引入问题,可先核查是否已成立业主大会,并要求社区出示业主表决记录或公告文件。如发现程序违法,可联合其他业主向属地房管部门申请行政监督,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