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时警察骂人怎么处理-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行政纠纷

在审讯过程中,警察若存在骂人等不文明行为,被审讯人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当场提出异议并要求记录
    被审讯人应立即明确向审讯人员指出其语言不当,并要求将该情况如实记录在审讯笔录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辱骂行为虽不直接等同于刑讯逼供,但可能构成“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手段的延伸,记录在案可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2. 向监督机关投诉
    审讯结束后,被审讯人或其家属可向以下机构投诉:

    • 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部门:如督察大队、法制部门,要求对涉事警察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可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 上级公安机关: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推动层级监督。
  3.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若辱骂行为导致被审讯人精神压力过大而作出不实陈述,可在后续诉讼阶段(如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需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如审讯笔录中的矛盾点、身体伤痕、同步录音录像瑕疵等),证明证据的非法性。

  4. 追究警察行政或刑事责任

    • 行政责任:若辱骂行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可给予记过、降级等处分;
    • 刑事责任:若辱骂伴随暴力或长期精神折磨,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刑讯逼供罪或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寻衅滋事罪(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

温馨提示:

  • 审讯全程有权要求同步录音录像,若未录制或录制不完整,可作为质疑证据合法性的理由;
  • 保持冷静,避免因情绪激动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否则可能被反诉“妨害公务”;
  • 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可通过会见、调取审讯笔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并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辱骂内容、是否伴随暴力、是否已记录在案等),可向我补充说明,以便更精准地分析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