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诈和恶意串通的区别-孙先格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刑事辩护

受欺诈与恶意串通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概念,其核心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主体、主观意图、行为方式、损害对象及法律后果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两个概念的详细对比分析:

一、行为主体

  1. 受欺诈:

    • 行为主体:通常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实施欺诈行为。例如,在商品交易中,卖家通过虚假宣传或隐瞒商品缺陷来欺骗买家。
  2. 恶意串通:

    • 行为主体:涉及两方或多方当事人。这些当事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即共同故意,通过相互勾结、串通一气来损害他人利益。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私下勾结,泄露标底以助其中标。

二、主观意图

  1. 受欺诈:

    • 主观意图:欺诈方具有欺骗的故意,意图使被欺诈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欺诈方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利益,但不一定存在与他人共谋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故意。
  2. 恶意串通:

    • 主观意图: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各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故意,明确知晓并积极追求损害特定第三人或集体、国家利益的结果。

三、行为方式

  1. 受欺诈:

    • 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欺诈方的单方面虚假表示,如编造事实、歪曲情况、隐瞒信息等,直接针对被欺诈方进行误导。例如,二手车商隐瞒车辆事故信息,诱使消费者购买。
  2. 恶意串通:

    • 行为方式:行为人之间相互配合、协作,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其行为可能较为隐蔽,如企业管理人员与供应商抬高采购价格以获取回扣。

四、损害对象

  1. 受欺诈:

    • 损害对象:主要损害被欺诈方自身的利益,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或行为。例如,消费者因商家欺诈而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
  2. 恶意串通:

    • 损害对象:主要损害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集体、国家利益。例如,公司股东与外部人员串通转移资产,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五、法律后果

  1. 受欺诈:

    •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欺诈方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如诈骗罪。
  2. 恶意串通:

    •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取得的财产将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受损方。此外,行为人之间还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因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若构成犯罪,如串通投标罪,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六、实务建议

  1. 证据收集:

    • 针对受欺诈,应重点收集欺诈方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的直接证据,如聊天记录、检测报告、知情不告的证明等。
    • 针对恶意串通,应重点查找多方协作的证据,如私下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共同行动方案等,以证明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
  2. 救济途径:

    • 受欺诈行为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因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恶意串通行为可直接起诉确认无效,并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3. 风险防范:

    • 在交易前应核查对方资质(如工商登记、产权证明),重大事项要求书面承诺,以降低受欺诈或恶意串通的风险。

总结:受欺诈与恶意串通在行为主体、主观意图、行为方式、损害对象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仔细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动机、方式及后果,以准确判断其性质并作出相应法律处理。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