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临时会议主要需就以下事项作出决定:
核查债权
债权人临时会议的核心职能之一是核查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这包括审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数额及是否享有优先权等。例如,若某债权人主张其债权为职工工资(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会议需通过表决确认该债权是否成立及性质。
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方案
会议需审议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如资产处置方式、变现时间等)和分配方案(如普通债权清偿比例、顺序等)。若管理人拟将破产企业名下房产低价出售,债权人可提出异议并要求调整方案,最终通过表决决定是否采纳。
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
在破产清算期间,若债务人仍有部分业务在运营(如未完全停产的工厂),债权人会议需决定是否继续其营业。例如,若继续营业可能导致财产进一步贬值,多数债权人可表决停止营业以减少损失。
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如适用)
虽然破产清算程序通常以财产变现分配为主,但若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临时会议需就相关协议或计划进行表决。例如,债权人可协商降低债权比例以换取债务人分期偿还,此类协议需经会议表决通过。
选举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临时会议可选举或更换其成员。例如,若原委员会成员与债务人存在利益关联,债权人可表决更换为更中立的代表。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会议还可就管理人报酬、聘用审计/评估机构等事项作出决定。例如,若管理人提出的报酬过高,债权人可表决要求调整。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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