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的五个机关是指哪五个-马建波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行政纠纷

在我国,合宪性审查的五个主要机关可以归纳为以下具有宪法解释和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相关机构: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最高权力。它可以通过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以及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等方式,确保国家行为符合宪法规定和精神。在合宪性审查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并进行合宪性审查。它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
  3.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等工作。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虽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本身不直接作出合宪性审查的决定,但它在推动和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过,若从严格意义上讲,其并非独立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的机关,而是协助主体,但考虑到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关键角色,也将其列出以供参考。若仅从独立行使审查权的角度,可主要关注前四个机关。
  4. 国务院(在特定情境下,作为被审查对象时的对应审查启动关联方,虽不直接审查自身但涉及审查流程)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相关流程中)的对应上级审查关联(此条为从审查体系关联角度的补充说明,严格来说独立审查主体主要为前述明确具有审查决定权的机关,但为全面呈现合宪性审查涉及的相关重要主体关系,做如下阐述):

    •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果与宪法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进行审查并撤销。同样,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果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也有相应的撤销机制。虽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身不直接对自己制定的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国务院是行政法规制定者,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性法规制定者),但它们是合宪性审查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因为它们的立法行为需要接受上级机关的合宪性审查。不过,若聚焦于直接行使合宪性审查权力的主体,此条中涉及的主体更多是作为被审查对象或审查流程中的关联方。而从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角度,核心主体还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等。但为了让你更全面理解合宪性审查的整个体系,所以做了这样的补充说明。在实际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中,主要关注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等机关的工作。

    • 更聚焦于直接审查主体的简化表述:若仅从直接对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决定的主体角度,主要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推动、协助审查等工作。

  5. 从广义审查参与及推动角度,还包括其他相关国家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合宪性审查的配合等(但严格独立审查主体主要聚焦前述):

    • 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除了上述主要机关外,其他国家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合宪性审查工作给予配合和支持。例如,它们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宪问题时,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然而,这些机关并不直接行使合宪性审查权,而是作为合宪性审查体系中的参与者,共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在实际操作中,合宪性审查主要依赖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决策,以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专业推动。这些机关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确保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维护宪法的统一和尊严。如果你对合宪性审查或其他法律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