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进场后 对未办理结算的工程款债权如何清收-陶立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公司事务

破产管理人进场后,对未办理结算的工程款债权,可通过以下步骤进行清收:

  1. 全面审查合同与履约情况
    首先,破产管理人需详细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履约文件,确认合同效力、工程范围、付款条件等核心条款。同时,核查承包人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如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以判断债权是否具备合法性及完整性。若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分包等),需进一步分析债权性质(可能转化为不当得利或损害赔偿请求权)。

  2. 启动工程价款结算程序
    若合同明确约定了结算方式(如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等),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工程价款结算。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行业惯例进行结算。
    关键点:

    • 承包人需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已提交结算报告的,管理人应审核其真实性及合理性;
    • 若承包人未提交结算报告,管理人可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进行审计,并通知发包人参与核对;
    • 结算过程中,需注意保留书面沟通记录,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结算结果被推翻。
  3. 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程序
    结算完成后,管理人应将确认的工程款债权金额列入破产债权表,并通知承包人申报债权。若承包人对债权金额有异议,可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核查请求,或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诉讼解决争议。
    特殊情形:

    • 若工程款债权涉及优先受偿权(如《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管理人需在债权申报时明确主张,并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优先清偿;
    • 若发包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承包人可同时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但需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通常为竣工之日起18个月内)。
  4. 通过诉讼或仲裁追偿
    若发包人拒不配合结算或否认债权,管理人可代表破产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诉讼中需提交合同、履约证据、结算文件等材料,证明债权合法有效。
    策略建议:

    • 优先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人银行账户或查封等值财产,确保后续执行可行性;
    • 若发包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形,可同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追回被非法处置的财产。
  5. 协调共益债务处理(如适用)
    若工程款债权产生于破产程序启动后(如继续施工产生的费用),管理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将其认定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但需严格审查施工必要性及费用合理性,避免被认定为普通债权。

总结:破产管理人清收未结算工程款债权的核心在于“依法确认债权+高效行使权利”。实践中需结合合同条款、履约情况及破产程序规则,灵活运用结算、申报、诉讼等手段,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