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双梁行车安装没有开箱检验怎么处罚”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情况。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对此类行为进行明确的处罚规定解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安装单位在双梁行车安装过程中没有进行开箱检验,这很可能属于未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具体可能涉及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中的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尽管具体条款内容未直接提及开箱检验,但开箱检验通常是确保设备完好、符合安全标准的重要环节,可视为安全职责的一部分)。
接下来,根据该规定的第二十九条,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轻微违法行为:如果安装单位仅有一次未进行开箱检验等安全职责的违法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如果安装单位有两次或两项及以上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等情况,将被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如果安装单位有三次或三项及以上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将被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如果安装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对于双梁行车安装没有开箱检验的行为,安装单位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警告以及相应金额的罚款等处罚措施,具体罚款金额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因此,建议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