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能否在离婚时起诉追回不知情一方的捐款,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捐款的性质、金额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撤销情形。
若捐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另一方同意,原则上另一方有权主张撤销或追回部分款项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投资收益等)为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若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捐出,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如家庭生活必要开支),且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则可能构成无权处分。此时,另一方可在离婚时主张该捐款行为无效,要求返还部分或全部款项(具体比例需结合双方经济状况、捐款用途等综合判断)。
若捐款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通常无权追回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个人财产。若捐款资金来源于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专属赔偿款等),即使另一方不知情,该捐款行为也合法有效,另一方无权要求返还。
若捐款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捐赠人权益),可独立主张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若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捐赠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等情形,捐赠人(或其继承人)可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此时,即使捐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捐赠方也可单独行使撤销权,无需另一方同意。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捐款金额、资金来源、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等),可向我补充说明,我会结合具体情形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