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第35是什么类型的冲突规范-申烽材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涉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五条属于选择性冲突规范。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冲突规范类型概述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根据冲突规范对法律适用的规定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

  1.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2. 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外国。
  3. 重叠性冲突规范:要求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必须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
  4. 选择性冲突规范:其系属指明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并规定了选择这些法律的规则。

第三十五条内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该条款首先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提供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适用选项:一是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二是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明显符合选择性冲突规范的特征,即提供了多个可能的法律适用选项,并允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实际应用中的考虑

在实际应用中,当需要确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应首先考虑当事人是否有协议选择。如果有,则直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果没有,则需要根据合同的特征、履行义务的情况以及与合同的密切联系程度等因素,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和其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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