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业主大会投票公示期间的选票保管责任主体通常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说明:
业主大会筹备阶段
若处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期(如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的投票),选票一般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保管。筹备组作为临时性组织,需确保选票在公示期间不被篡改或丢失,公示期结束后按程序统计并公开结果。例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筹备组负责组织业主大会会议,包括选票的发放、回收和保管。
业主委员会已成立阶段
若业主委员会已合法成立,选票通常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需对投票过程及结果负责。例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妥善保管投票资料,公示期间选票需封存备查,公示期满后按规则处理。
补充说明:
建议:若您所在小区的业主大会选票保管存在争议,可要求保管方出示公示期选票封存记录,或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调阅备案材料。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