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别人循环贷算诈骗吗-唐玲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刑事辩护

关于“利用别人循环贷是否算诈骗”的问题,结论需分情况讨论:

  1. 若被利用者完全不知情且无非法占有目的
    一般不构成诈骗(或贷款诈骗罪)。诈骗类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若被利用者对“循环贷”的真实用途、资金流向完全不知情,且未参与伪造材料、虚构用途等欺诈环节,仅因身份被冒用或信息被泄露导致贷款发生,则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举例:甲不知情下被乙冒用身份信息申请循环贷,乙将贷款用于个人挥霍,甲未从中获利且未参与任何欺诈行为,甲不构成犯罪。

  2. 若被利用者知情且参与欺诈行为
    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若被利用者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名义申请循环贷是为了骗取资金,仍提供帮助(如配合伪造资料、签字确认虚假用途等),则与实际诈骗者构成共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举例:丙明知丁欲通过循环贷骗取银行资金,仍协助丁伪造收入证明、虚构贷款用途,丙与丁均构成贷款诈骗罪。

  3. 若被利用者存在过失但无非法占有故意
    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若被利用者因疏忽大意未核实贷款真实情况(如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导致贷款被他人非法使用,但本身无非法占有目的且未参与欺诈,通常不构成诈骗罪,但需对银行或出借方承担还款责任或违约赔偿。
    举例:戊轻信他人承诺“帮忙申请贷款无需还款”,未核实贷款用途即签字,后贷款被他人挪用,戊虽不构成犯罪,但需向银行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律建议:

  • 对被利用者:若发现身份被冒用申请贷款,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固定证据(如报警记录、身份被盗用证明),同时联系银行说明情况,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还款责任。
  • 对利用者:贷款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额或没收财产,切勿因贪图利益触犯法律。
  • 对金融机构:建议加强贷款审核流程(如人脸识别、电话核实、实地走访),降低身份冒用风险。

法律依据:

  • 《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如有具体案情或证据材料,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细节提供更精准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