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有哪些-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5-05-24 知识产权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情况主要包括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以这些财产权利进行出质时,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刻即告设立。

具体来说,在股权出质的场景中,出质人和质权人需要共同向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股权出质登记机关)提出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的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质权合同、出质人及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等。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办理出质登记,从而确立质权。这一流程确保了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保护了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情况主要涉及到以基金份额、股权等财产权利进行出质的场景,这些都需要在相应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确立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