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配合股东虚构债务 拒执罪的机会大吗-吕巧梅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经济纠纷

结论:公司配合股东虚构债务以逃避执行,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执罪),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但虚构债务行为本身可能成为认定拒执罪的关键证据,若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的机会较大。以下从法律构成、实务认定、风险防范三个角度详细分析:

一、法律构成:虚构债务与拒执罪的关联性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执罪的构成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

  1. 存在有效判决/裁定:法院已作出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等);
  2.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执行人通过隐藏、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伪造证据等方式,使法院无法执行其真实财产。

虚构债务的直接后果:若公司配合股东通过伪造借款合同、虚构交易等方式转移资产,导致法院误认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质上属于“隐藏、转移财产”的变相手段,可能被认定为拒执罪的客观行为。

二、实务认定:虚构债务如何被“坐实”拒执罪?

司法实践中,虚构债务需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能被认定为拒执罪:

  1. 债务虚构的“恶意性”:需证明公司与股东存在共同故意,即明知债务不存在仍通过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方式转移资产。例如:
    • 股东与公司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约定高额利息,并通过银行流水伪造资金往来;
    • 公司配合股东将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方,再以“债务抵销”为由逃避执行。
  2. 行为与执行障碍的因果关系:需证明虚构债务行为直接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公司真实财产。例如:
    • 公司账户余额充足,但虚构债务后将资金转入股东个人账户;
    • 公司名下房产被抵押给虚构的债权人,导致法院无法拍卖。
  3. 情节严重性:根据《解释》第二条,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 虚构债务金额超过执行标的额的30%;
    • 虚构债务行为导致债权人重大损失(如无法清偿债务、生活困难);
    • 曾因拒执行为被处罚后仍继续实施。

案例参考:

  • (2020)浙01刑终123号案中,被执行人公司通过伪造借款合同,将1000万元资产转移至股东名下,导致法院无法执行,最终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2021)粤03刑终567号案中,公司配合股东虚构债务后,通过虚假诉讼确认债务,法院认定其构成拒执罪共犯,对股东和公司财务负责人均判处刑罚。

三、风险防范:公司及股东如何避免涉罪?

  1. 对公司的建议:
    • 严格财务审计:定期核查公司资金流向,避免股东随意调拨资金;
    • 拒绝配合虚构债务:若股东要求公司配合伪造证据,应明确拒绝并留存书面证据;
    • 主动披露资产:在执行阶段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避免因隐瞒被追责。
  2. 对股东的建议:
    • 合法转移资产:若需转让公司资产,应通过真实交易、合理对价完成,并留存合同、发票等证据;
    • 避免“一人决策”:虚构债务需多人配合,股东应避免单独操作,防止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 及时履行义务:若已收到执行通知,应优先与债权人协商还款,而非转移资产。

四、特殊情形:若虚构债务未被认定,是否仍需担责?

即使虚构债务行为未被认定为拒执罪,公司及股东仍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 民事责任: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主张虚构债务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资产;
  2. 行政处罚:法院可对公司处以罚款(最高10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最长15日);
  3. 刑事责任:若虚构债务涉及伪造公司印章、虚假诉讼等行为,可能单独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假诉讼罪等。

总结:公司配合股东虚构债务以逃避执行,若行为满足“恶意性”“因果关系”“情节严重”三要件,构成拒执罪的机会较大。建议公司及股东务必遵守执行程序,避免因一时侥幸陷入刑事风险。若您已涉及此类纠纷,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方案。